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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日,李秀芹入职某用人单位从事财务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
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李秀芹的工作内容不饱和。
2020年8月24日,用人单位向李秀芹发出《财务文员岗位工作内容规范细化通知函》,要求李秀芹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调整后的该岗位工作内容。
根据该通知要求,李秀芹要负责“现金的收付及处理与银行往来有关的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账务相关原始凭证整理及扫描存档”等工作,李秀芹以公司调整后的工作内容违反《会计法》为由,不同意该工作内容的调整。
2020年9月16日,用人单位向李秀芹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李秀芹拒绝履行财务岗位工作为由,认为李秀芹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24日,李秀芹申请仲裁,要求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对李秀芹的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业务缩减,导致李秀芹工作内容不饱和,公司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对员工的工作内容进行整合,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应予以尊重。但工作内容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应当具备合理性。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经审查,该用人单位对李秀芹发出的岗位工作内容调整的通知中,“现金的收付及处理与银行往来有关的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属于出纳的工作,“账务相关原始凭证整理及扫描存档”属于会计的工作,即要求其同时承担会计和出纳工作,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李秀芹有权不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工作内容调整,其拒绝行为不构成旷工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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