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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目标,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工资的20%,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员工一次性赔偿损失。
但实践中,企业要求员工承担经济损失,劳动仲裁和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一方面是企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除此之外,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作为利益获得者,理应承担更多的风险。
除非员工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性,企业才能要求员工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赔偿。
张维(化名)2018年进入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游戏业务技术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转正后3万元每月。
2019年9月,科技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张维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0万元,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张维研发的新游戏系统存在严重工期延误,根据张维提供的工作计划,本来预计2019年1月上线,直到2019年7月才上线。
新系统未能与老系统如期平稳过渡,出现了长达42天的严重故障期,造成公司损失共计379.1万元。
张维入职声称有14年游戏开发经验,在多家大型网络游戏公司工作过,工作背景和技术水平高,是游戏开发领域资深工程师,有能力预见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因张维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有管理职权,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工作能力不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虽认为张维的失职行为造成其损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维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证据,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法院对公司据此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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