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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超过14年,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然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居高不下。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很多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能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赔偿吗?
关于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发布过相关指导性案例。
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区有不一样的裁判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二十八条: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1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一直未补订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七款第4项规定:
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31条第1款规定: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
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还有部分地区人民法院认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虽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法律明文规定其系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非赔偿金。
故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2014)琼民抗字第9号、(2015)鄂民申字第0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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