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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受伤,比较大额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各项伤残补助金数额有很大的差别。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经过治疗后,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初步判定伤残等级,作为协商赔偿的参考依据,但最终还是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为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一旦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未申请再次鉴定,就不能再以不服评残结果提出主张。
韩星(化名)2017年4月入职阜新市某液压公司工作,2019年8月26日,韩星在工作中受伤,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皮肤裂伤、指骨骨折、“左手食指远节完全离断伤”。
经过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韩星进行伤残鉴定,作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韩星致残程度为十级。
公司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向阜新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回复函,申请重新鉴定,未被受理。
韩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等共计120246.19元。
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韩星手指受伤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才能定为十级伤残。
而韩星的手指受伤经医院诊断是皮肤裂伤,其他诊断是指骨骨折,确定诊断为“左手示指远节完全离断伤”,伤情的事实是手指指尖离断伤,指间关节并没有离断,所以不构成十级伤残。
因此韩星受伤不构成十级伤残,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当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依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液压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液压公司这种属自身程序上过错行为不能对抗原鉴定书的效力。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阜新市某液压公司给付韩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0995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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