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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转为正式工,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2022-03-06 次浏览

所谓被派遣劳动者转正是指,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一段时间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这种情形下,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在该用工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是否计入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是近年来企业在转变用工模式时经常遇到的问题。

例如有些生产企业将正式职工转换身份,变为劳务派遣工,后又根据需要重新使部分劳务派遗工获得正式职工身份;有些用工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专门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试用劳动者,经考察符合录用条件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对此进行了细化,该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就该问题,如果是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例如被派遣劳动者自己提出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则其工作年限自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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