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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
约定刘志成担任某用人单位总裁秘书,月工资6000元。
2018年10月,用人单位新换总裁,新总裁想招用自己熟悉的人担任总裁秘书,要求刘志成担任行政工作,月工资降为4000元,刘志成没有同意用人单位的安排。
合同到期后,刘志成要求以原条件继续担任总裁秘书职务,用人单位没有与刘志成续签劳动合同,由于新总裁对刘志成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情一直很生气,要求用人单位不要支付刘志成任何的经济补偿金。
刘志成于是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责令该用人单位必须在2009年1月20日之前支付刘志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但用人单位一直拒不支付刘志成经济补偿金,于是劳动行政部门再次发出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除支付刘志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支付刘志成一个月的赔偿金。
很多用人单位因为与员工发生纠纷,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即使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也故意不支付。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且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建议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按照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就是因为不按照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支付补偿金而被责令向刘志成支付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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