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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涉及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中,除了有无劳动合同之外,还有其他比较容易做到但经常被劳动者忽视的形式。
譬如,空白劳动合同被填空、合同内容被更换、伪造劳动者签名等。
由于劳动合同签名是否有效、期限是否届满、履行地点在哪里、每月工资数额等内容直接牵涉到员工离职时能够获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多少,还影响到其正常工作时的个人收益,所以,有些用人单位就挖空心思制造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事情。
张聪慧在某用人单位工作的第5年,因用人单位搬迁上班不方便,她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张聪慧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后来,双方在张聪慧月工资数额上发生分歧,张聪慧提起劳动仲裁。案件审理时,用人单位突然拿出一份有张聪慧签字的劳动合同,上面记载张聪慧月工资为2600元。
张聪慧提出,该劳动合同上虽有自己的亲笔签字,但当时没写工资数额。
这个合同上的数额是用人单位事后在空白处补填上去的。
仲裁委以张聪慧虽否认上述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对张聪慧主张的其月工资为3800元说法未予支持。
张聪慧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供其发放工资的银行打卡记录,该记录证明其月工资为3800元。
最终,法院支持了她的主张。
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月工资的约定是有力的凭证,但不是唯一证据。当合同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数额不符时,应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综合确定,以实为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本案中,张聪慧实际每月应得工资为3800元,因此,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从另一个侧面提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谨慎从事,切莫随意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即千万不能签订空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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