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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劳动关系满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企业人力资源或者主管人力行政的管理者,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通常劳动仲裁和法院不会支持。
因为员工既然作为人力资源,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也应当知晓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人力资源相关岗位的员工仲裁未签合同二倍工资,需要举证已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告知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否则将不会得到支持。
宋奇(化名)2019年12月入职河南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总监一职,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宋奇也没有主动要求公司签订合同。
2020年2月20日,宋奇收到公司的微信通知:既然工作理念不一样,那也没必要耗下去了,由于你的工作理念与公司经营理念不一致,今日正式解聘,人力资源工作由桂某暂代,请知悉。
同时,还在公司群内发布了公告,表明宋奇因试用期内与公司经营理念不一致,于今日正式解聘。
虽然已经通知解雇,但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后来公司发现还没有跟宋奇签合同,有赔偿二倍工资的风险,于是在2月29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宋奇限期到公司签合同。
宋奇没有到公司签合同,公司于3月5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021年4月,宋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网络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网络科技公司以宋奇工作理念与公司经营理念不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非法定事由,因此网络科技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宋奇违法解除赔偿金12618.23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060.9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签订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宋奇作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宋奇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宋奇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综合宋奇的岗位职务因素等综合考量后,法院对宋奇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不予支持。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宋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618.23元,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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