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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吕晨虹因所在的某公司效益不好,发不下工资,吕晨虹像很多职工那样,也萌生下海的念头离开了公司。
十几年过去了,该公司经过政府的帮扶解困等措施,竟然起死回生,效益越来越好。
而吕晨虹下海后,虽然也一度挣得盆满钵满,但因后来投资股市,结果赔得血本无归。
此时,有人给吕晨虹出主意,说他离开公司后,公司并没有给他任何处理手续,他仍然是公司的人,不仅可以要求回公司上班,还可以要求公司发生活费、补缴社会保险等。
有了“高人”的指点后,吕晨虹找到了公司,但公司人力资源部没有一个认识吕晨虹的人,拒绝了吕晨虹的要求。
吕晨虹便到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生活费等仲裁请求。
对于能否支持吕晨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晨虹离开单位十多年了,即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他也应该早知道了。故仅从时效来看,就不应支持吕晨虹的仲裁请求。
第二种意义认为,吕晨虹虽然离开单位多年,但单位并没有对其做出处理决定,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应视为吕晨虹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不过此时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双方互不享有权利互不承担义务。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多年来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实际解除符合客观事实。
另外,从法律的公平原则考虑,如果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无疑是对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利益的损害。
因此,对于这些‘长期两不找’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认定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导致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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