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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待遇有没有差别?企业参保意外保险能否抵充工伤待遇赔偿?
(2020)苏02民终1906号
2015年6月,赵靖(化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入江苏某环境工程公司从事环卫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赵靖投保了团体意外险。
2018年4月12日下午14时许,赵靖在工作地段捡垃圾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2018年8月,赵靖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环卫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环卫公司的诉讼请求。
赵靖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等共计627500元,环卫公司为赵靖投保的团体意外险,获得理赔款40万元。
2019年7月,赵靖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环卫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39870元。
仲裁委审理后判决环卫公司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727920元,因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赔付了丧葬补助金,因此对于丧葬补助金请求不予支持。
环卫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意外保险赔付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且特别要求“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环卫公司为赵靖投保团体意外险,其目的系减轻职工工伤后单位的赔付责任,但该目的显然与人身保险制度相违背,故公司要求扣除相应获赔款项金额的主张于法无据。
对该问题,建议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等合适险种分散相关的经营风险。
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
法院认为,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亡的,在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金额时,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限制赔偿规则: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鉴于赵靖工亡时已满65周岁,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核定赵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45940元。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环卫公司向赵靖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45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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