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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在朋友圈诋毁公司,公司可要求赔偿

2022-02-22 次浏览

赵勇家是某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2021年3月离职时,与用人单位因离职工资金额发生争议。

2021年5月,她使用个人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发布xxx最垃圾的公司!找工作避雷,专业做罚款,祝早日歇菜”的消息恶意诋毁原就职公司,并附有一张含大便内容的表情包图片。

随后,赵勇家又在该消息下面发表“我还做过假账,对不起”“赶紧跑路,我带你撸xx羊毛,开辟赚钱新道路”等评论内容。

发现赵勇家朋友圈的相关内容后,用人单位于2021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勇家在微信朋友圈(朋友圈不能分组可见)及温州主流报刊媒体上连续十日刊登赔礼道歉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其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律师费)10000元。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被告赵勇家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对原告使用了“最垃圾”“找工作避雷”“专业做罚款”“早日歇菜”“做假账”等有侮辱性质的语言,主观上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系通过微信方式进行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在温州主流媒体上连续十日登报赔礼道歉,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案情及被告的过错,酌定其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的网络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2021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赵勇家在微信媒介上向原告永嘉县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其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判决生效后,赵勇家依判决内容支付了2000元律师费,却迟迟未履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的义务。

随后,原告永嘉县快递用人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今年11月进入执行程序。

网络平台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针对他人的侮辱、诽谤信息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赵勇家即使认为就职公司存在罚款、拖欠薪资等问题,也应通过正当救济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使用“最垃圾”“早日歇菜”等有侮辱性质的语言发布消息在朋友圈。

法官提醒,公民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将个人情绪肆意宣泄在社交平台,以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如果遭遇网络侵权,需要及时将侵权内容及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避免证据的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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