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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是支付加班工资的两个要素,员工在企业没有安排的情况下自愿延时工作,企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制定加班审批规定,员工加班需要申请审批,未经审批的加班时间视作“自愿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审批制度能够避免员工故意延长工作时间主张加班工资,也加重了劳动者对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但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加班未审批就拒绝支付加班费,如果员工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公司安排加班,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021)苏02民终6326号
邹娜(化名)2014年12月入职无锡某公司工作,2018年12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加班需要提前申请、批准、填写加班单,加班单是认定加班和计算加班工资的唯一依据,加班单未如实完整填写签字视为无效。
2021年1月,公司以邹娜未按时完成工作、未做到每日汇报工作、工作效率低、工作不积极等,给予邹娜严重警告一次,并罚款50元。
2021年3月,邹娜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恶意罚款克扣工资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邹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2282.65元、被克扣的工资5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6369.52元。
邹娜主张2020年3月至6月的双休日,公司安排其在公司做资料以及在家参加电话会议,总共加班35.5小时,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
为此,邹娜提供了包括考勤机照片、工资条、微信群聊天记录、钉钉聊天截图、滴滴出行截图、车费电子发票及公司的报销单打印件等证据。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邹娜的仲裁请求,邹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程序合法且已经向全体员工公示告知。
员工手册中明确了加班审批制度,加班单是认定和计算加班及相应报酬的唯一依据。
邹娜主张双休日加班工资,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加班单,也未经公司审批,故不能证明其加班事实。
二审法院:
用人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目的应当是审查员工加班必要性和便于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工作,不能成为规避支付劳动者加班报酬的借口。
邹娜在双休日加班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的方式直接安排,邹娜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考勤机照片、钉钉聊天截图等证据足以证明。
公司以邹娜未办理加班审批为由不支付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邹娜加班工资1836.06元、经济补偿金3636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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