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孕期员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也属于特殊保护对象,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一般情形解除与孕期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等于孕期员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辞退;
2013年2月20日李语嫣入职某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2月19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员工手册》系《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同时《员工手册》第二节考勤纪律第四条规定中载明: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对于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或一个月内旷工5工作日以上的,视为重大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5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27日,李语嫣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未到岗工作。
2015年8月3日,科技用人单位以李语嫣无故旷工,构成重大违纪,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当面送达《解除通知》,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8月6日,李语嫣经医院诊断为妊娠8周,当日李语嫣向科技用人单位发送邮件,表明其已经怀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拒绝。
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李语嫣要求科技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及法院均驳回李语嫣的仲裁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员工怀孕期间辞退,但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通过《员工手册》规定“对于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或一个月内旷工5工作日以上的,视为重大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且该《员工手册》已经依法送达给劳动者李语嫣,则已经对李语嫣产生法律约束力,李语嫣也认可2015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27日,李语嫣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未到岗工作的情况。
故李语嫣的行为构成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中所规定的重大违纪,用人单位因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关系为合法解除,无需向李语嫣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