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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但是否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就一定能拿到双倍工资?
张铁牛于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7月19日在北京某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月工资为5200元另加1000元社会保险补贴,张铁牛主张因用人单位与自己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张铁牛要求确认其与北京某商贸有限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8200元,以及用人单位应支付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3日春节带薪工资1995元、支付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7月1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402元等。
仲裁结果:用人单位与张铁牛自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张铁牛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9日法定假日休息带薪工资717元;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214元;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法定假日加班工资717元。
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一个虚拟的“人”,用人单位所有的具体法律行为都需要由具体的自然人来实施。
本案中张铁牛的岗位就是人事主管,工作职责应包括人事的招聘及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的公章也由张铁牛本人保管。
张铁牛安排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签订合同,却未安排张铁牛本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这是由张铁牛失职导致的,用人单位没有过错。
最终,仲裁委据此对张铁牛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张铁牛要求的法定假日休息带薪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等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案张铁牛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原因就在于其作为人事主管本身存在失职,导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要求用人单位为此承担责任。
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按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机制,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恶意利用这一惩罚机制,故意导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进而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我们知道,要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用人单位应履行它的义务,但劳动者自己的权利也要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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