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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时效是多久?超过了仲裁时效是不是就无法维权了?哪些情形下可以延长仲裁时效?哪些情形下仲裁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此仲裁时效限制,但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者向企业主张权利,或者向相关劳动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仲裁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仲裁时效。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劳动者不能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者主张劳动权益应当在仲裁时效内提出,一旦超过仲裁时效,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如果劳动者主张权益超过了仲裁时效,但企业未提出超过时效的抗辩,仲裁作出裁决后企业就不能再以超过时效为由提起诉讼了。
张涛(化名)2017年9月入职南京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工作实行两班倒,早上7点到晚上7点,每月休息四天,每月工资3000元,工资条中未体现加班工资和高温补贴。
2018年9月8日,物业公司从张涛工作的小区撤离,张涛失去工作岗位后离岗,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还拖欠了张涛2000元的工资没有支付。
2019年9月5日,张涛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物业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社保、未签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工资、未支付防暑降温费等。
2019年10月23日,张涛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3000元,以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高温津贴等,诉求总计60100元。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张涛的全部仲裁请求,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自2018年9月8日从该项目撤场后,张涛自己离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张涛于2019年9月5日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019年10月23日提起仲裁,均己超过时效,不应再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提出。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张涛2018年9月8日离岗,2019年9月5日向劳动保障检查大队投诉,此时仲裁时效发生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故张涛申请劳动仲裁对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高温费进行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张涛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虽然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但物业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物业公司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涛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合计6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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