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一个月迟到3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员工能否要求单位支付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合法单方辞退员工,分为无过失性辞退和过失性辞退。
无过失性辞退包括员工受伤或患病后无法再提供劳动、无法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依据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过失性辞退包括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多重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且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企业辞退经常迟到的员工,所依据的应当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应当举证员工具有迟到的事实,并且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员工每月迟到三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且员工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
(2018)辽02民终2636号
赵敏是大连某公司员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每日8:00--17:00为工作时间,所有员工都必须在上、下班时考勤钟上打卡,公司以此计算员工的出勤,并依此作为当月工资的计算依据。
员工当月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迟到或早退,连续旷工二天以上的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所有员工培训并签字确认。
2017年7月6日、13日、14日,赵敏迟到了三次。
公司征询工会意见后于2017年8月16日向赵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上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赵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22,922元。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赵敏的仲裁请求,赵敏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已证明通过职工代表的平等协商讨论通过,且经过所有员工的学习并签名确认,因此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并已向单位内部员工公示,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赵敏认可其在2017年7月工作过程中有三次迟到的情况,该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最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与赵敏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综上,公司与赵敏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赵敏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支付赔偿。
动合同已经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与赵敏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综上,公司与赵敏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赵敏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