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2022-02-17 次浏览

1986年9月17日,刘柳煌应聘为某用人单位员工。

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柳煌每月工资为1,800元。

2007年12月28日,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给刘柳煌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1,600元。

刘柳煌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21年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其在该电子厂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上线限制。

遂于2008年2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剩余未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10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4月7日作出裁裁决,驳回刘柳煌的该项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后刘柳煌依法提起一审二审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刘柳煌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故解除。

但刘柳煌在收到通知后,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是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应视为由用人单位单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且参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遂判决驳回刘柳煌诉讼请求。

刘柳煌依法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并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支付剩余未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100元。

本案中,用人单位于2007年12月28日单方通知终止与刘柳煌的劳动合同,其没有提供与劳动者协商以及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单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或者不要求实际履行而仅请求损害赔偿。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意思表示一致,使基于劳动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的行为。

而本案中劳动者提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表明其与用人单位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达成一致,故本案不能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二审及再审审查法院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提起仲裁请求支付赔偿金为由认定本案属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系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