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张晓柳于2011年4月20日进入某公司,担任调查员职,月工资5100元。
2014年2月10日张晓柳办理离职手续,科研公司支付其离职工资。
张晓柳发现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没有发放,遂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
张晓柳对此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存在加班情形。
庭审中,公司方辩称,我司不存在加班情形,对于张晓柳提交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仲裁裁决,驳回张晓柳仲裁请求。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的是有偿劳动,公司方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加班,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即工作时间8小时外的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日加班,当然,对于双休日加班或工作日延时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休方式来免予支付加班费。
需要强调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如主张者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举证证明,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
同理,劳动者主张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则应列出相关证据对自己存在加班的主张 加以证明。
劳动者不能证明存在加班事实,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在上诉案件中,张晓柳主张存在加班的事实,且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无法通过这一份证人证言核定张晓柳是否存在加班情形。
实际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概率很低,如证人不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则其书面所诉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无法判定。
另外,证人证言可能能够证明近期一次两次加班情形,但如果存在多次加班、或时间较为久远,可能当事人本人都不能准确表达加班时间、加班地点、加班处理事项等具体事实情形,更别说证人了。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