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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平2017年5月10日入职北京某用人单位,担任策划总监一职,2018年1月2日,李良平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李良平多次与用人单位人事沟通,要求支付依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方一直不同意支付,李良平遂于2018年2月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用人单位方辩称,用人单位一直未与李良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李良平一直拖延拒绝签订,故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2017年5月日至2018年1月2日文化用人单位未予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文化用人单位辩称未予李良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其本人一直拖延拒绝签订,但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遂裁决文化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李良平2017年5月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违法法律规定,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则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和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方虽辩称是李良平一直拖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但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与李良平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继续留用李良平,接受李良平提供的劳动。
且用人单位方未就自己主张的“用人单位一直未与李良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李良平一直拖延拒绝签订”这一情况提供给证据加以证明,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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