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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敏(化名)2018年4月入职上海某咨询公司担任留学项目主管,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3000元加市场活动费和奖金。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8-2019 XX留学项目奖金分配制度规定》,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31号期间凡市场工作人员转换生源报名留学项目,销售咨询人员奖金为1500元/人。
朱敏入职至2019年8月期间,公司均系根据朱敏的招生人数,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支付朱敏奖金。
后来公司认为奖金发放比较混乱,自2019年9月1日起,只对部分符合奖金发放条件的员工,签订奖金发放协议,依照制度发放奖金,公司未与朱敏签订协议,因此朱敏2019年9月1日后招收的103人公司都没有发放奖金。
2020年11月,朱敏收到了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公司以朱敏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办公司拿取公司财物以及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朱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奖金等。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咨询公司与朱敏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系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朱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249.80元,对朱敏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对于仲裁裁决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朱敏在职期间伙同他人进入办公室拿走电脑、合同及资料等,至今拒绝归还,已经对公司后续的工作开展产生重大损害,并且在2020年10月21日起至10月23日无理由旷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被支持。
关于奖金发放:
法院认为,奖金系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朱敏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且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原标准向朱敏支付奖金。
虽然公司主张朱敏不符合奖金发放资格,但并未提供有关发放奖金资格的任何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敏不符合奖金发放资格。
现朱敏明确表示,就其主张的103人次中包括的退费学生的奖金不再主张,公司应支付朱敏奖金145,500元。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
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既无法证明朱敏系伙同两位同事至公司办公区域,亦无法证明朱敏该日进入了他人办公室并拿走了公司财物,故对于该项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其次,朱敏从事销售岗位工作,需要经常外出,其在职期间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考勤。
因此,即使上述期间朱敏确实未到办公场所报到,也无法证明该期间未提供实际劳动,并且根据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朱敏该期间在群内发送过客户跟进表,故认定朱敏在该期间并不存在旷工。
综上,公司解除与朱敏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咨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敏支付奖金145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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