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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1日,张渚任签署某用人单位的《员工登记表》后于5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
6月10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送给张渚任,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
2012年11月2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用人单位核查用工资料,用人单位让张渚任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张渚任自己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让张渚任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渚任拖延签订。用人单位表示如果张渚任不肯签,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
同日,张渚任离职。因双方对退工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渚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送给张渚任,让其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明确,而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张渚任的工作职责之一,其不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故法院未支持张渚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
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自己及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在不履行相应职责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作为用人单位负责人事管理的职工,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在用人单位已明确发出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令后,其不与自己签订,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
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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