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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良是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员工,双方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用人单位每月支付李玉良社会保险费288元,合计6912元;2013年4-6月,用人单位未支付李玉良社保费。
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李玉良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双方于2013年6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李玉良遂提起仲裁及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返还李玉良已垫付的社保费。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返还李玉良社会保险费差额2764.63元。
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
《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玉良与用人单位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李玉良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保费。
虽然用人单位每月发给李玉良工资包含社保费288元,而李玉良也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但不能以此推定李玉良属于《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缴纳社保费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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