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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员工获得工伤赔偿后,还能要求精神损失

2022-01-18 次浏览

李春梁是用人单位员工,从事打砂、喷漆工作,用人单位已为李春梁参加社会保险。

李春梁因“双耳耳鸣一年,头晕、气紧”,于2007年3月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同年6月经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哮喘,同年7月经江门市某区人社局认定李春梁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09年5月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

用人单位确认已经收取工伤保险基金给付的李春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28元,证实李春梁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春梁以职业病为由,在享受前述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又请求民事赔偿,遂提起仲裁及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李春梁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差额、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0多万元。

本案是因职业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类案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对于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后,能否要求民事赔偿以及赔偿项目问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在处理时存在多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因职业病工伤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获得民事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对因工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实行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双重保障,但与工伤保险待遇类似,属于重复赔偿的项目应不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因工患职业病,应实行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双重保障,且区分情况赔偿,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的,应计赔;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有的,应依侵权损害赔偿计赔;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也有的,应按赔偿额高的计赔;对于当事人起诉没有该请求或请求少的,按当事人的意愿办,若请求多的,依法计算计赔。

最终法院采纳第三种意见。

在目前工伤待遇较低的情况下,从高度重视劳动者生命健康,保障劳动者权益出发,对遭受职业病特殊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应实行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双重保障,且赔偿项目宜区分不同情形,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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