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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善2013年5月入职某用人单位,担任用人单位的厂长,负责管理生产部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招聘员工、制订考勤员工,任职请假制度等。
2013年10月用人单位贴出《通告》,内容为:“应劳动部门要求,以下人员请于2013年10月10日前,补签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视为自动离职。(名单中包含张文善在内)”。
同月12日,用人单位再次贴出《关于离职人员限期搬离厂部宿舍的最后通告》,内容为:“根据本月厂部10月8日及10月11日两次公告,因以下人员拒绝补签劳动合同,拒领工资,我司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正式确定以下人员已非我司员工。现根据我司规定,要求以下人员(包含张文善在内)三天内搬离员工宿舍,领取剩余工资,并不得出现在本厂厂区,否则将报请有关部门协助清场。”
张文善遂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3年6月2日至2013年10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仲裁委和法院经审理后均驳回张文善的诉求。
近年来,因企业高管恶意不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愈发增多,而且处理不慎则可能对社会产生错误的导向作用。
张文善作为厂长,其工作内容包括该公司的车间生产管理、招聘工作人员、制定公司的出勤、请假等规章制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工作范围已涵盖公司的行政人事职责,包括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是张文善本人的职责所在。
由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故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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