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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黄霆于2005年9月入职某用人单位,从事现金押运工作。2013年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周黄霆还签订了《从业人员责任书》,明确如有违背承诺,其自愿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及其他处理。
2013年6月用人单位组织周黄霆学习《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有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担保或非法集资活动行为的,单位将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
2006年、2011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先后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严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大对“九种人”的排查力度,掌握异常行为员工动态。
严禁员工经商、办企业和参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担保、资金中介、民间借贷活动。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人员,已经发现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纠改不力的,管理人员予以免职、撤职,员工从重要业务岗位调离,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周黄霆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多次向社会人员借高利贷,合计本金人民币8.1万元,利息十分,两期利息为1.6万元。同时,周黄霆还让其父亲帮其借款20万元,用于做生意。
2013年10月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周黄霆的劳动合同关系。
周黄霆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提起仲裁和诉讼。
仲裁委和法院经审理后均驳回周黄霆的诉求。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制定了明确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且上述规定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经过公示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必须遵守。
3、劳动者的行为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相符,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等。
本案中,首先用人单位制定了明确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周黄霆学习并签字明确知晓;再者周黄霆的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了不良后果、影响恶劣;因此,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与周黄霆的劳动合同的处分,是有规章制度可循的,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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