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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楚伟于2013年4月入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楚伟为月薪制工资,每月月底现金发放上月工资,工资发放需要签收。
陈楚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负责跟单和出纳,2014年4月陈楚伟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书》,翌日正式离职。
陈楚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庭审中,双方同时提供了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是两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存在差异,陈楚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6月30日,化工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3日至2015年6月30日。
最终,仲裁委支持陈楚伟的诉求。
从合理性来看,陈楚伟的劳动合同期限仅为2个多月,时间较短,而化工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多,较为合理。
双方所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均为六页,只对劳动合同第二页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余内容均无异议。
通过对双方提交的合同原件进行对比,发现化工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有瑕疵,第二页的边上有一条黑边,而第一、第三至六页均没有黑边,且第二页的纸张痕迹与其他纸张痕迹也不同,化工公司也确认其平时在制作劳动合同时,是使用同一台打印机或复印机整份制作的,而使用同一台机器制作的文件唯独中间一份有不同,不符合常理。
虽然化工公司主张陈楚伟的劳动合同是伪造的,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存在明显瑕疵。
故仲裁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明确告知化工公司需在指定期限内对其所提供的劳动合同进行司法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将对其提供的劳动合同不予采信。但化工公司在明知上述风险的情况下,在指定期限内不予明确答复。
最终,仲裁委对陈楚伟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予以采信,认定陈楚伟与化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6月30日,裁决化工公司需支付陈楚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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