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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公司承担吗?

2022-01-25 次浏览

周阳喜于2012年12月进入用人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周阳喜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4年6月12日晚,周阳喜在小区值班巡逻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某市中医院治疗,周阳喜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022元。

2014年8月20日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7月20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只给职工报销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医疗费4000元,剩下的3022元属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超过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医疗费3022元在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的情况下,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理结果

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周阳喜十级工伤待遇,并支付未报销医疗费3022元。

《工伤保险条例》29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目录之外的医疗费,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该部分费用由谁承担也就成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职工发生的是工伤,如何用药是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的,未报销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在地方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周阳喜用药是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的,故周阳喜的医疗费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外,剩余部分应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理由如下:

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2、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虽然此办法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

3、如果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目前的统一的做法是单位承担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单位不参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参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对工伤保险的实施带来不利的影响。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条例只是规定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减少损失,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解除合同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

综上所述,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周阳喜未报销医疗费30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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