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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亲属能否代替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2022-01-24 次浏览

郑诗雨于2013年3月开始先后在某市区教育局下属某小学任代课教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2015年1月30日,郑诗雨在某学校工作期间,因身患白血病病亡。

郑诗雨父母以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当事人死亡后,权益被侵害主体已经消亡,其亲属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当支持。

处理结果

认定郑诗雨与某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其家属追偿丧葬补助费、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亲属无权追偿职工的双倍工资。

理由: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案中,丁某已死亡,追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一方主体已消失,也就是说,员工的诉讼权已随着其死亡而消失。

第二,用人单位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在用人单位违法的基础上,劳动者不需任何付出而得到的间接收入,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靠自己出卖劳动力而应得到的直接收入。也就是说,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权只有劳动者本人主张时才必然发生。

第三,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的,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的一倍实属于一种惩罚性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应是一种罚金,而作为罚金不应属于遗产。

观点二:亲属有权追偿职工的双倍工资。

理由: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规定:“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根据这一条规定,劳动者生前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其死后,可以由其近亲属参加劳动仲裁。

第二,双倍工资的支付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是员工的一种法定权利,员工的死亡并不应影响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的支付。

第三,《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工资、奖金等,包括双倍工资均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也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既然双倍工资属于丁某的合法收入,那么,员工的相关亲属就有权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双倍工资差额是身亡职工的一种合法的收入,其不能因劳动者死亡而消失,劳动者的亲属或者代理人有权进行追偿,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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