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工伤协商赔偿后员工还能提起诉讼吗?

2022-01-23 次浏览

郑诗诗2012年10月到用人单位项目工地打工,负责钢筋班食堂管理和采买工作。

2012年11月14日凌晨1时50分许,郑诗诗驾驶摩托车到蔬菜批发市场采购蔬菜后返回工地,当行至小区东门时,不慎撞上路边绿化带护栏,致其头部受伤。

后送至市中心医院诊治,该医院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脑出血后脑梗死、肺部感染、右前踝前皮肤软组织擦伤,入院治疗107天,由其家人护理,郑诗诗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共计297057.98元。

2013年4月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郑诗诗受伤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维持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又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中,用人单位与郑诗诗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用人单位撤回行政诉讼,补偿郑诗诗二十万元以一次性处理所承担的部分责任。

2、此后不管郑诗诗以何种形式、主张何种诉求,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以此为限,超过部分不再承担责任。

3、郑诗诗就其受伤求偿而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起仲裁或诉讼时,用人单位应依规定参加。

前述协议中约定的二十万元用人单位已支付。

2014年8月19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用人单位撤回上诉,按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执行,该份裁定书已生效。

2015年5月14日,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甲市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郑诗诗伤残等级为贰级、完全护理依赖。

郑诗诗用去交通费2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因用人单位承建的该工程项目未报建,不符合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故未为郑诗诗缴纳工伤保险。

仲裁请求

一、郑诗诗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依法向郑诗诗支付工伤贰级伤残的相关待遇。

处理结果

一、郑诗诗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二、从2014年12月份起,用人单位按月向郑诗诗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

今后,计发标准随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而调整,直至终生。

用人单位向郑诗诗支付应当即时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07710.48元,抵扣用人单位已支付的200000元,用人单位还应该支付郑诗诗叁拾万柒仟柒佰壹拾元肆角捌分(¥307710.48元)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