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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敷衍工作伪造业务活动资料,可以解雇吗?

2022-01-11 次浏览

李思凯于2012年10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

用人单位聘用李思凯在保健消费品部担任零售销售专员,工作地点为杭州。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第10.2.2条第49条规定汇报工作时不实事求是,提交虚假支持文件和记录欺骗公司的,相对应的违纪处罚类别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3月5日,用人单位向李思凯发送《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宣布李思凯的工作行为违反了公司2015版《员工手册》第10.2.2条和2.0版《违纪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公司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处罚。

同年3月9日,用人单位向其工会发送了《处罚决定通知书》,告知公司员工李思凯因私自涂改、歪曲、伪造和虚构公司业务活动资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公司决定对其进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后李思凯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930.2元;支付未休年休假3天工资6308.91元。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12日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李思凯的全部仲裁请求,李思凯不服仲裁裁决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并已向李思凯进行告知,对李思凯有约束力。

现李思凯上传非现场拍摄的照片,必然会导致公司对员工进行管理以及督促药店按约履行陈列要求的目的落空,李思凯的上述行为理应属于不实事求是,提交虚假文件欺骗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李思凯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思凯提供的判决书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且判决查明的事实与本案不完全一致,并不能证明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

据此驳回李思凯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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