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案例1
李笑天于2009年7月入职某化妆品公司,担任包装经理,月工资标准为2.3万元。
双方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
李笑天起诉要求化妆品公司支付其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15万元等。
化妆品公司称,双方没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及发放金额由公司根据员工的表现自主决定。2015年李笑天工作表现不佳,因此公司未向其发放2015年的年终奖;2016年李笑天完成了部分工作指标,公司酌情发放6000元年终奖。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李笑天与化妆品公司之间亦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约定,故是否向李笑天发放年终奖或相应年终奖的数额应属化妆品公司自主决定的权限范围,李笑天关于要求化妆品公司向其支付15万元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
张晓莲于2015年6月10日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担任物业主任,2016年3月31日正式离职。
离职前,公司向张晓莲发放了2016年3月的工资,但未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公司主张,张晓莲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申请离职,不符合员工手册关于年终奖发放条件的规定。
另外,张晓莲年终评定的级别PL5没有年终奖。
但张晓莲不认可其年终评定级别为PL5级,不清楚PL5级不享受年终奖的情况,并称其部门曾召开2015年度考评会,会中其被评为B级。
庭审中,公司表示会提交张晓莲被评为PL5级的依据、张晓莲所在部门员工2015年度评级结果及年终奖发放记录的证据,但最终未按期提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其应对张晓莲评级为PL5级的评级依据,以及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PL5级不享受年终奖的相关制度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支持了张晓莲关于2015年度年终奖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