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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治疗期间,企业违法解雇员工可要求恢复关系

2022-01-06 次浏览

向尚辉于2011年4月入职某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4月25日止,用人单位为向尚辉参加社会保险。

2012年4月23日向尚辉巡厂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期间,向尚辉4次入院治疗。

2012年5月向尚辉所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向尚辉被评定为伤残等级8级,2015年9月24日经确认2012年4月23日至2015年9月14日期间向尚辉的停工留薪期合计为24个月。

向尚辉受伤后曾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回单位上班,之后没有再上班。

用人单位于2015年3月19日向向尚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管理架构调整,向尚辉原来从事的岗位被取消”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承诺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双方因工伤待遇问题协商无果,向尚辉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用人单位: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和2015年3月20日至4月15日期间工资。

经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

一、向尚辉与某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继续顺延;

二、某用人单位支付向尚辉工伤待遇差额30647.98元、工资差额2982.0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差额8680元;

三、某用人单位协助向尚辉向社保机构报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在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故在向尚辉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选择权,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由于向尚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双方的劳动合同至2015年4月25日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因工伤治疗的原因继续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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