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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因辞职,还能再以未缴社保仲裁经济补偿吗?

2022-01-04 次浏览

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情形,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还能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吗?

公司断缴两个月社保,员工能不能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迫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争议案件最常见的诉求,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员工自己提出离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被迫离职需要明确离职的事由,单位拖欠工资就只能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若是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则无法获得支持。

用人单位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公司断缴两个月社保,员工能不能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案例】(2021)辽07民终3635号

崔振(化名)是锦州某用人单位的员工,2018年3月,崔振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其中载明:本人崔振,由于个人原因,自愿与锦州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望批准。

公司当日批准了崔振的辞职申请,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中解除原因是“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解除后,崔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425元,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6,700元。

崔振主张公司1998年11月、12月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在工作满10年时也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崔振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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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崔振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崔振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

至于崔振主张公司在1998年的11月、12月未缴纳养老保险,崔振只证明断缴两个月,无证据证明断缴的养老保险期间为1998年的11月-12月。

同时,断缴可以通过补缴补救,并不是主张给付经济补偿的理由,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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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崔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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