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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薄弱且无法证明员工的工作内容、无法提供绩效考核或提出的制度欠缺合理性。
用人单位未履行调岗或者培训义务
用人单位未提供岗位培训,或者不是针对待改进事项的专项培训,以及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常规培训也不符合法律要求。
用人单位未设定工作目标或设定不合理
如果用人单位设定的目标员工根本无法完成,该结果不可归责于员工,故不能作为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依据。
用人单位设定的考核指标不合理
这里的考核指标主要是指员工的绩效考核目标,同时也包括在进行绩效改进计划过程中,用人单位设定的考核指标。
用人单位在调岗未履行协商程序
《劳动合同法》虽然赋予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的单方调岗权,但并不意味用人单位仅需履行单方通知义务。
从合理的角度,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充分协商沟通,听取员工的意见。
用人单位解雇了“受特殊保护”员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符合第42条情形的员工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便证据充分也无法行使解除权。
考核周期不具合理性
公司在员工转岗后,未及时对其转岗后的表现进行考核,后期仍以员工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雇,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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