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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道于2014年4月入职用人单位工作,其工作岗位是铲车司机。
2015年1月29日,刘明道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当日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转往市中心医院治疗,并于2015年2月9日因医治无效死亡。
刘明道死亡后,其遗属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死亡抚恤待遇等。
其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用人单位应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7.7元、一次性抚恤金20015.4元。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所享受的抚恤待遇范围是否仅限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本案中,刘明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病去世,其遗属依法应享受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
非因工死亡的抚恤待遇是为了安抚和救济与死亡劳动者具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制度;从其性质分析,是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对死亡劳动者亲属进行的物质帮助,体现的是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劳动者在职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两项待遇;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向劳动者遗属发放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等三项待遇,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由于《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属于国家新的规定,而且《社会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属于上位法,按照《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故本案应优先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遗属所享受的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范围仅限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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