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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2022-01-02 次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上述规定看,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名称,也确实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

但从法律以例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看,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

因此,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考查该书面文件形式外,重在考查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尤其应考查是否具有相关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

入职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无劳动合同相关要件,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李哲荣2015年11月3日入职某用人单位担任市场总监,月工资7000元。

2015年12月5日,李哲荣领取工资6883元。

2016年1月10日李哲荣领取工资6300元。

2016年1月22日,该司将李哲荣辞退。

用人单位未支付李哲荣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后李哲荣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该用人单位支付李哲荣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895.8元。

该用人单位不服裁决,以双方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该案所渗入职申请表名称和形成过程看。该书面文件名称为"入职申请表"。

其形成过程也系用人单位将该申请表交李哲荣填写个人信息后,再交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在该入职申请表的入职时间、所属部门、试用期工资等栏目填写具体内容。且在用人单位填写好上述内容后并未交李哲荣确认。

其次,从该申请表内容看,其绝大部分内容为李哲荣籍贯、健康状况、工作经验、教育培训经历等个人信息及对李哲荣希望薪资等意愿的了解,而涉及李哲荣劳动权利的内容仅有入职时间、所属部门等内容。

而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记载。

再次,对比该申请表涉及劳动报酬这一劳动者最基本权利的相关记载,李哲荣在期望薪资一栏填写内容为"20000元",而该用人单位在转正后工资一栏填写内容为"另行商议"。

由此可见双方对牵涉劳动者最基本劳动的劳动报酬相关约定并未达成一致。

综上,相关入职申请表虽具有双方主体信息、李哲荣入职时间等记载,但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内容,均缺乏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实质条款。

因此,用人单位相关入职申请表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李哲荣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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