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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破绽,解雇员工是不是违法解除?

2021-12-31 次浏览

何彩璐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到重庆某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于2015年5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但尚未宣告破产。

2015年2月27日,用人单位以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何彩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何彩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欠付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何彩璐明确表示同意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且须履行相应程序,否则便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破产清算申请,且破产清算申请亦被人民法院所受理,但在人民法院尚未宣告用人单位破产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以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解除与何彩璐的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向何彩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拟解除与何彩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何彩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但鉴于何彩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视为何彩璐对自己权利之处分。

人民法院遂判决用人单位向何彩璐支付经济补偿金23546.25元。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以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除非劳动者同意解除,否则属非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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