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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与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相对应。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已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其规章制度并接受其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规范,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带薪年休假、婚丧假、加班费等法定权益,一般情况下单位解雇员工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事实劳动关系中引发的纠纷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体系法律法规等的调整。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只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劳务关系中,雇主无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无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带薪年休假、婚丧假、加班费等法定权益,雇主解雇雇员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劳务关系引发的纠纷则适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一般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由上可见,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要远远大于劳务关系中的。这也正是一些企业企图以劳务关系为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所在。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其他区别
(一)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然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同样,劳务提供者也有督促被服务对象按约付酬的权利。
(三)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或个人,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个人。
(四)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或者法定职能的组成部分。而劳务关系则是劳务使用一方在业务和职能上有间接联系的事项上与提供劳务一方发生的利益关系,例如商场请人运送货物,宾馆请人装修,等等,这些都是劳务合同关系。
(五)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服务证、营业员证甚至执法证等证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被视为该单位人员。劳务关系中劳务使用方一般不发放证件,劳务提供方以自己的名义工作,不视为对方的人员。
(六)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以计时(按月)、计件、承包、多劳多得等形式付给劳动者工资。劳务关系中一方通常以包工、点工、单项工作完成随时付酬方式付给报酬,不采用工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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