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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新的办公地点,距离太远员工不想去,能不能按旷工辞退?
调岗、调薪、调动工作地点是实践中很容易产生劳动纠纷的情形,尤其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协商单方调整。
因为一些用人单位会采用调岗降薪等方式,给员工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让员工自己辞职,以达到解除员工无需支付赔偿的目的。
这样的做法很多时候能够达到目的,但也因此产生了不少的劳动争议,并且这样的事情多了,员工对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就很抗拒。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否合理,应该考量这些方面:合同中是否提前约定、是否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是否经过协商、是否带有侮辱惩罚性质、是否给员工工作生活带来不便…。
对于不合理的调岗安排,员工可以拒绝,但如果是合理的调岗,员工拒绝的话公司就可以认定为违反规章制度。
陈女士2016年5月入职某旅游公司担任市场营销文案策划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市,工资4026元每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如因公司工作需要,陈女士同意公司将其派往关联公司、各地分公司工作。
2018年6月28日,公司因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及经营发展需要,召集员工开会研究后,将办公地点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搬迁至武昌区中北路。
7月,公司正式通过邮件和微信的方式通知全体员工搬迁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
陈女士家住东西湖区,到新的办公地点单程就需要90分钟,于是向公司反映搬迁后上班存在实际困难,得到的答复是“按搬迁通知执行”。
陈女士不干,没有如期到新工作地点上班,仍在原办公地点处理工作事宜。
公司多次通知陈女士后仍未到岗,公司以陈女士累计旷工4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为由,通知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陈女士在原工作地点出勤这几天的工资也没有发。
之后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未获得支持后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陈女士劳动合同约定地点为武汉市,公司将办公地点从硚口区搬迁至武昌区,虽然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工作区域,但新的办公地点距陈女士居住地距离较远,对其正常的工作生活产生影响,陈女士对此有异议并与之协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陈女士在原办公地点处理业务,虽未去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但仍然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成果,尚不足以构成旷工的事实。
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应视为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未能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经济补偿金11407.15元、未休年假工资624元、在原办公地点出勤期间的工资823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市,公司办公地点变更,是整体搬迁,属于公司行使自主经营权,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可以由公司单方作出决策,员工应无条件的接受并执行。
陈女士不服从公司安排,擅自在原工作地点打卡4天,从形式上看虽然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不能认定为完成了公司的全部工作。
陈女士亦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应擅自到公司原址打卡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陈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理应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陈女士在原办公地点出勤期间的工资。
再审法院认为,企业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和工作地点,是公司企业有效行使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因而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
陈女士拒绝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到原来的办公地点上班,应认定为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
试想,如果每个员工都像陈女士这样,以自己上下班来回不便为由不服从管理,企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生产力从何而来?故认定陈静的该行为构成旷工并无不当。
再审法院判决:驳回陈女士的再审申请。
本文案例案号:(2019)鄂民申2964号,相似案例各地判决结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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