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珠海一家企业因为赶订单,违法延长1905名职工加班时间,在依据依法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前提下,仍被处以19万余元罚款。
在这起案例中,企业因为接到了大批的订单,为了赶订单,就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延长了该企业1905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平均达100小时以上,其中最长者达到了147小时。
珠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在对该企业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一问题,随后根据实际情况,最终对该企业开出了高达19万元的"巨额罚单"。
面对这样的处罚,很多人可能觉得难以理解:虽然加班的要求是企业提出的,但是已经经过了劳动者的同意,同时也足额支付了加班费,为什么还是遭遇了重罚?
有此疑问者,显然是对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熟悉。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按照这样的规定,除了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等确实需要紧急处理或及时抢修外,下列情况均属违法:
1.没有特殊原因,每天的加班时间超过了一小时。
2.有特殊原因,每天的加班时间超过了三小时,或者是每月加班时间超过了36小时,不管有没有经过劳动者的同意,也不管有没有支付加班费。
3.加班安排未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管有没有特殊原因。
不少企业、劳动者以为加班只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就是合法的,殊不知加班时间过长,同样违反劳动法,要被罚。珠海这家单位因为自己"任性"安排加班而吃到一张19余万元的罚单,而这张"天价罚单",更是对所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一种警醒,那就是安排加班千万不能太任性。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