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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工资

2021-12-29 次浏览

2012年9月,李楚生到重庆市某公司上班,经医院作入职体检,心肺正常。

用人单位于2012年9月21日为李楚生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3年3月15日,李楚生非因工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3年4月4日出院。

2013年10月14日,李楚生经医院诊断为双肺早期矽肺、双肺野可见斑片状模糊阴影,建议进一步检查。

2013年10月25日,李楚生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肺中叶内侧段小结节”。

2014年4月21日,李楚生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前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诊断为观察对象,处理意见为连续观察期5年,每12个月检查一次。

2014年9月24日,李楚生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诊断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并按原工资待遇标准支付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后李楚生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本案中,李楚生经诊断为观察对象,属于疑似职业病人,其在诊断和医疗观察期间依法享有相关待遇。

李楚生支付的诊断费、鉴定费以及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等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本案中,李楚生被鉴定为观察对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为李楚生安排不接触粉尘的工作岗位,故李楚生要求支付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应予支持。

但鉴于李楚生身患疾病,未实际从事劳动,其工资待遇应按病假工资计发。

人民法院遂判决用人单位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向李楚生支付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49400元。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观察对象且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妥善安排其他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未予安排的,仍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鉴于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其劳动报酬可按病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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