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专项培训协议有效有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两个条件,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协商一致的专项培训服务期的约定,同时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提供了出资培训。
不能单纯地以双方存在专项培训协议,进行了培训内容就认定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成立并生效。
根据本案的情况,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职业培训方面均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故提出以下建议: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职业培训义务,构建合理的培训制度。
企业对全体员工进行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对特殊技术员工进行的岗前培训都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利接受职业技能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而专项技术培训为用人单位非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特定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法律授权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
因此,两种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有明显的不同,两种制度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构建起用人单位合理的培训制度。
二、劳动者应学会区分专业技术培训与岗前培训、职业培训的区别,保护自身权益。
专项技术培训在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及培训费用都与岗前培训、职工培训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内容具有专业性,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同于一般职业培训的培训内容,该内容是特定岗位的必备技能,能够满足特定岗位的需要,能够提高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专项劳动技能。
其次,专业技术培训要针对特定的培训对象。专业技术培训的本质是针对个别劳动者的高级培训,因此其对象是特定岗位的劳动者,不存在针对企业大多数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培训。
最后,专业技术培训发生的费用具有特定性,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费用必须与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区分开来,是在特定劳动者身上发生的可以单独核算的培训费用。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