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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要满足这5个条件

2021-12-15 次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企业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要满足这5个条件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有一种错误的认知,“我觉得这员工干活儿不行”就算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产生了不少的劳动纠纷。

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雇员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提前约定:对于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应当提前书面约定,并向员工告知,没有标准就无法证明不胜任;

2、工作合理:对员工的工作任务应当合理,制定过高的工作任务,员工无法完成不能认定为无法胜任工作;

3、普遍性:很多员工都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不能针对个别员工进行处罚,要么严格执行要么规定失效;

4、培训或调岗: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没有培训或者调岗的过程,直接解除合同也会判定为违法解除;

5、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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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1)辽03民终3092号

乔苓2011年4月入职沈阳某保险公司从事汽车保险渠道经理工作。

2019年11月,公司变更为xx保险辽宁分公司,乔苓重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岗为车商保险销售人员,新岗位有硬性的任务考核。

2020年11月4日,乔苓还在公司上班,公司在毫无沟通的情况下向她家里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

乔苓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辞退赔偿,劳动仲裁未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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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

我们当时从原公司转至现在公司签合同时,公司就给我们两种选择,要么自动离职,要么转岗。

当时是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选择转岗,约定的业绩目标特别高,没有谁能达成,公司就是逼我们自动离职的。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乔苓业绩不合格,但并未明确约定业绩合格的达标金额,也未能举证证明已告知乔苓业绩达标数额。

乔苓2011年入职,在工作近十年后不能胜任工作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故公司解除与乔苓的劳动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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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公司向乔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0元(3200×10×2),代通知金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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