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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1-12-13 次浏览

虽然大中专学生到企业去工作,打的都是“实习”的旗号,但如果进行细分,还是可以分成三类:

1、勤工俭学/勤工助学

一般指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的非上课时间或双休日或节假日),以改善生活条件为目的,通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通常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工作时间比较零碎,工作内容与所学专业一般无必然联系。

简单来说,就是纯粹为了赚生活费而工作。

勤工俭学或勤工助学,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专业实习

一般是指在校学生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总体来看,专业实习具有以下特点:多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是学生专业培养和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实习的内容与学生的专业有较强的关联性;实习是一种实践性活动,学生并不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很多时候,学校反而需向接受实习学生的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实习费用)。

专业实习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3、准就业实习

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实习”,也是最容易引发劳动关系认定纠纷的实习。通常的情形是,大中专学生临近毕业(比如大四),已基本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只是暂时还未进行毕业答辩、未获得毕业证书),时间相对比较充裕,此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主要目的已经不是“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而是为了给毕业后的正式工作打基础、做铺垫,简单来说,就是以就业为目的。

同时,用工单位对这类学生的使用和管理与其他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并无太大的区别。

另外,这类实习的工作时间一般也肯定超出了“每天4小时,每周2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标准,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兼职。

如果用人单位与这类实习学生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学生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概率就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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