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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书面放弃公积金,是否可以要求追缴?

2021-12-06 次浏览

员工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在仲裁委员会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员工是否可以再追述企业补缴公积金?公积金又该如何补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象、方式、期间以及不缴、少缴的法律后果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简析】

广州市某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在离职时与该企业签订了相应的和解协议或仲裁调解书。员工再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企业补缴其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认可,并向企业发出《限期责令办理决定书》,要求补缴该员工在内的88名员工的公积金。

企业不服,上诉至广州某初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令补缴公积金。企业仍然不服,上诉至广州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然被判令补缴公积金。

法院主要依据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职工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职工的放弃而消灭。”

A、“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象、方式、期间以及不缴、少缴的法律后果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B、“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纳税清单、历年工资总额明细等作为原审第三人收入证据作出涉案《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再审申请人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C、“因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储蓄、专户存储制度,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论原审第三人与再审申请人是否就公积金缴存问题达成协议,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及时为其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至此,本案经过三级不同法院的审理,88名员工得到企业补缴公积金的争议盖棺定论——企业补缴,且按社保基数补缴。

综上,员工即使书面放弃住房公积金权益,企业仍然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不得不缴纳;且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必须以实际工资为准——不得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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