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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叶丽,在广东省某服装企业工作,2007年入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为2014年年底,2010年中,升任采购部班长。
2013年服装企业要求采购部员工周六免费义务加班被黄叶丽在内的所有采购部员工拒绝,后公司被迫补发加班工资。
事后2013年中,因服装企业撤销供应部,并单方面发出《关于采购部人员岗位调整的通告》,将黄叶丽等人调任至新部门的新岗位,且降低薪酬(原岗位为班长,新岗位为一般员工)。黄叶丽以"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为由,拒绝到新岗位上班,继续在原岗位支持上班、打卡,并与服装企业积极沟通。
2013年年中,服装企业以旷工为由对黄叶丽予以处理,发出《自离通告》。
黄叶丽诉诸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支持黄叶丽诉求,2013年8月,判令服装企业向黄叶丽支付代通知金及补偿金共计月2万元。
服装企业不服,诉诸地方法院,一审初级法院撤销了仲裁委的裁决,支持公司诉求,判令服装企业无需支付相应金额。
黄叶丽不服,诉诸中级法院。2014年5月二审中级法院,判令维持一审判决,并尘埃落定为终审判决。
核心要点是:服装企业撤销了采购部。
公司这一招是本案得以扭转的根本,估计是公司的律师出的点子。但小编相信,采购的工作是有的,切实和平时一样按部就班的去工作。只是这个部门没有了。
如果没有采购业务,公司几乎就可以倒闭了(该公司仍然存在,似乎是非内资企业),因此显然是公司故意而为之。
该公司及律师也就是抓住了"企业自住经营的需要"这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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