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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产假的6个常见问题

2021-12-01 次浏览

1、产假、陪产假、婚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上海、江苏等地方规定不包括法定节假日,重庆、湖南、天津等地方规定包含法定节假日,陕西等地方则对产假、婚假区别对待。

2、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如果给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由生产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领了生育津贴,还能再领产假工资吗?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获得双份,并且就高不就低。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补足。

4、违反规定生育的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均可享受98天的产假。能否享受延长生育假及相关待遇,根据四川、重庆等地条例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才可享受延长生育假和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5、休了产假后,还能休带薪年休假吗?

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在休产假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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