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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是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当然,如果公司愿意给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有规定,只要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那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当我们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公司只要同意了我们提出的辞职,就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
那这是否就意味着,凡是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的员工,都拿不到经济补偿了呢?不一定,如果公司存在下面这五种情况,那即便是我们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也必须支付我们经济补偿。
5种可以拿经济补偿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存在下面这五种情况,那么员工可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然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同样规定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一条情况就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么一来相信各位也就能理解了,只要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话,那我们就完全可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然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公司支付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只要记住这两条规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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