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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发现存在前述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可以考虑提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可以在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同时,请求单位对自身损失予以赔偿。
2.服务期违约金约定无效
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前提,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不是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依法都是不能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即在此种情况下即使约定了服务期违约金,约定也是无效的。
3.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无效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劳动者不属于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前述人员,则依法不能约定竞业限制及违约金,即在此种情况下即使约定了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也是无效的。
4.其他违约金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之外的无论何种违约金,均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均属于无效约定。
5.劳动合同变更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符合单位可以单方变更的法定条件时,变更必须经劳动者书面确认或以实际履行变更来确认。如果劳动者既未书面确认,也未以实际履行确认,则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劳动合同变更约定如果存在前述1.1中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劳动者可主张并请求劳动仲裁或法院确认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6.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约定无效
企业超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约定。
7.用人单位处罚权约定无效
职场实践中,一些企业会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降职降级、降薪、解雇等处罚。该类处罚在劳动争议裁判实践中,多数都会被认定为无效,相关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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