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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欠缺必备条款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必然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7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双方真实意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
如果双方签订以完成一定量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在劳动合同中可以不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只需约定在工作完成时候,劳动合同终止。
甚至双方可以约定自入职之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形的劳动合同只有开始时间,并无终止时间,都没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但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无需另行协商处理。
如果用工双方是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未约定期限,如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情形的,应认定为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
或者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解释,该劳动合同应推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的真实意思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就面临着合同期限在什么时候终止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可以确定,但无法确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这样就能推导出该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显然不能。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要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的。
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
尽管先前劳动合同没有合同期限约定,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或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时方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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